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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与牡丹江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谷某,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法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继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牡丹江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
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宝隆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鲍建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谷某与被告牡丹江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以其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长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寇亚丹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书记员: 乙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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