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法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继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牡丹江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
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宝隆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鲍建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谷某与被告牡丹江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以其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长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寇亚丹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书记员: 乙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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