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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曹某某、马松林、赵锋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某某
张晓敏(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李立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
高喜军
曹某某
马松林
赵锋利
顾灵强(河北石家庄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

原告: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李立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
营业场所:元某县槐阳镇李村村东北(元赵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孟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喜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某某。
被告:马松林。
被告:赵锋利。
委托代理人:顾灵强,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曹某某、马松林、赵锋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明川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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