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宪彬现住依兰县。
被告: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达连河镇。
法定代表人:杨卫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崟,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怡然,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宪彬与被告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谷宪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谷宪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谷宪彬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熊双龙 审判员 张艳红 审判员 于艳涛
书记员:李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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