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
赵云红
唐山市丰某某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丰某某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
何全纯(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
刘少君
李文明
原告谷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云红。
被告唐山市丰某某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某某纺织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义。
委托代理人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某某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某某银城铺乡东马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阮继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少君。
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唐山市丰某某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某某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刘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5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经审查,原告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5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春青
审判员:韩阳
审判员:赵雅萍
书记员:王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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