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易某
俞良才(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
原告谷城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鹏辉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冷集镇隋州村,组织机构代码57374620-5。
法定代表人张治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
委托代理人俞良才,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辉公司与被告易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鹏辉公司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鹏辉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鹏辉公司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鹏辉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华兰
审判员:刘波
审判员:谭明志
书记员:程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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