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大勇
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谷城经济开发区过山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孙克昌
周文举
原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强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勇,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经济开发区过山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过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天明,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克昌,该居委会法律顾问。
第三人周文举,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强公司诉被告过山居委会、第三人周文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强公司以已与被告过山居委会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周文举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永强公司自愿撤回其对第三人周文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强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周文举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永强公司自愿撤回其对第三人周文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强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周文举的起诉。
审判长:陶华兰
书记员:程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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