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城县城关镇龙家湾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精华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谷城县东方嘉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双雄路。
法定代表人:占华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谷城县城关镇龙家湾街社区居委会与被告谷城县东方嘉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谷城县城关镇龙家湾街社区居委会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合法撤销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城县城关镇龙家湾街社区居委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谷城县城关镇龙家湾街社区居委会负担。
审判长 杨汉东
人民陪审员 吴春丽
人民陪审员 尚燕
书记员: 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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