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楠楠、邵聚将,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谷某某与侯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谷某某撤回对侯某某的起诉。
书记员:郭 晶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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