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巨某天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巨某县健康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成振华
书记员:孟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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