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谷某与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某
刘佳(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
侯悦

原告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长绿巷。
负责人季伟江,该浴池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职工。
原告谷某与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被告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衣服损失17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2日晚10时40分许,原告和同事到被告处洗浴,次日7时50分原告发现存放在衣柜内的KC牌貂皮上衣丢失。
原告向被告管理人员反映后报警。
佳木斯市向阳区刑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对原告做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监控视频。
从视频中可见,原告进入被告处洗澡时,穿着丢失的貂皮上衣,第二天早上原告叫同事送来衣服后离开被告处。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对顾客人身及财产负有完全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洗浴丢失貂皮上衣后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原告丢失衣物后已经报案,现此案正在侦查中,目前没有侦查结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待刑警大队侦查终结后另行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因原告举示的购买貂皮上衣收据(证据二)系正式票据,收据载明了购买地点、时间、金额、品牌并加盖哈尔滨市道外区其仕皮草分店现金收讫专用章,其与被告处事发时间段监控视频内容(证据三)及公安部门的受案说明(证据四)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穿着的该貂皮上衣在被告处洗浴时存放衣物柜内被盗,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洗浴,双方洗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对前来洗浴的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原告貂皮上
衣被盗后虽已报案,但公安部门因涉及刑事盗窃犯罪受理不影响原告依据服务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被告辩称驳回原告诉请,待刑事侦查终结后另行诉讼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虽在存放随身物品的衣物柜门上粘贴了“温馨提示”,但被告处衣物柜的电子手牌不具有双重保险功能,顾客不需要洗浴服务人员的电子手牌即可打开,且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服务人员向原告口头告知了有关“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或“贵重物品需寄存前台”等注意事项,故被告在提供洗浴服务的过程中存有瑕疵。
关于原告的责任问题,因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看到温馨提示的情况下应将自身贵重物品按提示妥善存放,故原告对衣物的丢失具有一定过失。
关于貂皮上衣损失的问题,因皮草类商品随市场行情波动既有升值亦有贬值,且貂皮商品折旧问题并无相关行业规定,故原告貂皮上衣损失应以商品三包收据为准。
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建立的洗浴服务合同关系、衣物丢失的过错程度并考虑被告对前来洗浴的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本院认为应以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为宜,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0500元(17500元×6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谷某衣物损失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谷某负担94.8元、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负担1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洗浴,双方洗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对前来洗浴的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原告貂皮上
衣被盗后虽已报案,但公安部门因涉及刑事盗窃犯罪受理不影响原告依据服务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被告辩称驳回原告诉请,待刑事侦查终结后另行诉讼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虽在存放随身物品的衣物柜门上粘贴了“温馨提示”,但被告处衣物柜的电子手牌不具有双重保险功能,顾客不需要洗浴服务人员的电子手牌即可打开,且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服务人员向原告口头告知了有关“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或“贵重物品需寄存前台”等注意事项,故被告在提供洗浴服务的过程中存有瑕疵。
关于原告的责任问题,因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看到温馨提示的情况下应将自身贵重物品按提示妥善存放,故原告对衣物的丢失具有一定过失。
关于貂皮上衣损失的问题,因皮草类商品随市场行情波动既有升值亦有贬值,且貂皮商品折旧问题并无相关行业规定,故原告貂皮上衣损失应以商品三包收据为准。
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建立的洗浴服务合同关系、衣物丢失的过错程度并考虑被告对前来洗浴的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本院认为应以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为宜,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0500元(17500元×6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谷某衣物损失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谷某负担94.8元、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南美浴池负担142.2元。

审判长:隋毅
审判员:朱丽洁
审判员:刘艳

书记员:宋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