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定州市长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曲路。
法定代表人:陈造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定州市长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丽 审 判 员 贾海永 人民陪审员 林海涛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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