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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黄某某、定州市长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谷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定州市长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曲路。
法定代表人:陈造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定州市长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丽 审 判 员  贾海永 人民陪审员  林海涛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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