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佳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刘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环宇
书记员: 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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