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俊某
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原告:谷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
原告谷俊某诉被告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谷俊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俊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谷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俊某负担。
审判长:安双立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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