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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闫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某某
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张某某

原告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
被告张某某,成年。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晓峰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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