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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伊达与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伊达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甄某某
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谷伊达,农民。
法定代理人:谷俊良,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伊达诉被告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伊达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伊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伊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谷伊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谷伊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伊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谷伊达负担。

审判长:赵增儒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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