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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敏,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发(系被告郭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谷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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