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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亚彬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谷亚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联系电话17190079107。
委托代理人:薛金荣,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53岁,汉族,住霸州市,联系电话17603116067。

原告谷亚彬与被告陈某某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 燕

书记员:张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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