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丽亚,公民身份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代理人李勇,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彤,公民身份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谷丽亚与被告姚某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丽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谷丽亚448.00元。
代理审判员 陈东梅
书记员: 赵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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