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陆市南城四里村。法定代表人:李先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系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7元,减半收取5303.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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