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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陆市南城四里村。法定代表人:李先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系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7元,减半收取5303.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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