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杨玉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恒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1028549D。法定代表人:胡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谭陈某与被告宜昌恒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谭陈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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