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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银元与松江区洞泾镇砖桥居民委员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银元,男,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松江区洞泾镇砖桥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凤,主任。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吉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翁雷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女。
  原告谭银元与被告松江区洞泾镇砖桥居民委员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谭银元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银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银元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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