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银元,男,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松江区洞泾镇砖桥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凤,主任。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吉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翁雷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女。
原告谭银元与被告松江区洞泾镇砖桥居民委员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谭银元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银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银元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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