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莉。
被告吴小某。
被告枝江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南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42023692-5。
法定代表人魏祥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卫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882676-2。
负责人李祖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吴小某、枝江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继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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