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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金利、郑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金利,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垦区红兴隆二九一农场金桥食品商店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系谭金利妻子),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垦区红兴隆二九一农场隆腾水果蔬菜店业主,住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市场路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彦科,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原审被告:钟玉霞,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金利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谭金利因与被上诉人郑国、原审被告李彦科、钟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金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被上诉人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彦科、钟玉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金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金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00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1,270.00元,由上诉人谭金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李疆鹰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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