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田某现。
被告谭作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王某某诉被告田某现、谭作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田某现、谭作秀已达成协议,原告表示放弃自己的权利,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覃
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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