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义,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康居南大街东侧康居嘉园小区E2-16号负责人:朱宏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12月12日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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