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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亨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本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本甫,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亨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本甫,职务不详。
  原告谭某诉被告韩本甫、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亨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2月18日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许  斌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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