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本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本甫,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亨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本甫,职务不详。
原告谭某诉被告韩本甫、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亨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2月18日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许 斌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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