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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侯启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某
朱全明(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侯启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启明,农民。
上诉人谭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尚义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明确显示在2012年至2015年5月期间并无发放过补贴款,而张家口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附表二利润表是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启明养鸡场有财政补助收入,与前者证明时间并不矛盾。上诉人谭某亦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合伙解散后有财政补贴基金的发放情形,原审认定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尚义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明确显示在2012年至2015年5月期间并无发放过补贴款,而张家口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附表二利润表是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启明养鸡场有财政补助收入,与前者证明时间并不矛盾。上诉人谭某亦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合伙解散后有财政补贴基金的发放情形,原审认定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谭某负担。

审判长:郑晓鸣
审判员:王潇
审判员: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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