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熊希,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26124897Q,住址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
法定代表人:文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谭某诉被告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谭某负担。
审判员 周钦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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