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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高国瑞、余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某某
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高国瑞
余某某
郭红丹
寇晓莉

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国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红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寇晓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高国瑞、余某某、郭红丹、寇晓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尚俊松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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