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被告:王某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被告:周天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理、周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 黄望良
人民陪审员 蔡阳峰
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
书记员: 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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