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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红利与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红利
王亚龙(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
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张欣童

原告谭红利,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亚龙,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凤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欣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谭红利与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红利的委托代理人王亚龙、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欣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原告谭红利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仅提交安达市人民法院任民法庭传票证明原告谭红利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扣押原告谭红利的车辆手续,系侵害物权行为一直持续,故原告谭红利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的第二焦点是原告谭红利要求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运输手续及因此造成的营业损失300,000.00元是否合理。原告谭红利提交车辆挂靠服务协议书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1份、强制保险单1份及保险发票1份、卖车协议(2009年3月10日)、录音光碟及整理资料,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黑M8725小型油罐车车辆挂靠协议,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扣押原告谭红利所有的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车辆手续。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谭红利不是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实际所有人,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谭红利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车辆手续。
另原告谭红利主张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营业损失300,000.00元,其仅提供黑龙江省汽车规划(199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1998]第280号文件公布)文件作为参考,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谭红利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车辆手续,于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谭红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原告谭红利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仅提交安达市人民法院任民法庭传票证明原告谭红利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扣押原告谭红利的车辆手续,系侵害物权行为一直持续,故原告谭红利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的第二焦点是原告谭红利要求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运输手续及因此造成的营业损失300,000.00元是否合理。原告谭红利提交车辆挂靠服务协议书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1份、强制保险单1份及保险发票1份、卖车协议(2009年3月10日)、录音光碟及整理资料,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黑M8725小型油罐车车辆挂靠协议,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扣押原告谭红利所有的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车辆手续。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谭红利不是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实际所有人,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谭红利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车辆手续。
另原告谭红利主张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营业损失300,000.00元,其仅提供黑龙江省汽车规划(199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1998]第280号文件公布)文件作为参考,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谭红利黑M8725小型油罐车的车辆手续,于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谭红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明俊
审判员:李介庭
审判员:毛运德

书记员:孟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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