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
苗海军
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苗海军、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俊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游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案件,原审被告游某某作为债务人对借款事实及借条均予以认可,原审判决后未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亦未对借款事实的提出异议,其与出借人是否是现金交接并不影响对二者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性质的认定。关于原审法院未追加当事人曲红霞参加诉讼问题,上诉人谭某某和案外人曲红霞同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二者法律地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苗海军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位或者二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上诉人未在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出庭应诉答辩,视为接受了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涉嫌犯罪问题,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公安机关亦未就此予以刑事立案侦查,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上诉人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案件,原审被告游某某作为债务人对借款事实及借条均予以认可,原审判决后未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亦未对借款事实的提出异议,其与出借人是否是现金交接并不影响对二者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性质的认定。关于原审法院未追加当事人曲红霞参加诉讼问题,上诉人谭某某和案外人曲红霞同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二者法律地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苗海军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位或者二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上诉人未在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出庭应诉答辩,视为接受了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涉嫌犯罪问题,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公安机关亦未就此予以刑事立案侦查,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上诉人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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