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谭秀某、朱某某与谭某、谭珊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学生,系谭银柏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秀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高乐山镇政府退休干部,系谭秀某之夫。
原审被告谭珊,农民,系谭银柏之。
原审被告谭石麟,农民,系谭银柏之子。
原审被告向玉琳(谭玉琳),农民,系谭银柏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谭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开平 审 判 员  段 斌 代理审判员  覃恩洲

书记员:刘继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