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
邓某某
谭某某
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谭某某。
原告邓某某(原告谭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身份信息同上。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昌宪,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邓某某诉被告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邓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谭某某、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恩施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谭某某、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李小艳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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