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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晓伟,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夏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审判员:郑  樱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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