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晓伟,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夏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审判员:郑 樱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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