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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征,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迟志刚,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解文书,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兆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学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谭某某诉被告湖北中民建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以与湖北中民建筑有限公司和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款未对账结算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亍中止诉讼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玉升
审判员 郑永娥
人民陪审员 姚章权

书记员: 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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