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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申请人:宜昌市长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0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7436416Y。法定代表人:李德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杨华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申请人谭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市长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衡裕718”轮、杨华清所有的“威帆888”轮所有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已经提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出具的限额200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某某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供担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长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衡裕718”轮所有权,冻结被申请人杨华清所属“威帆888”轮所有权。或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谭某某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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