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徐健,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93272582P,住所地老河口市城东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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