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高明,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荣某,女,蒙古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树军
书记员:王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