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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尚某某、何文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远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系原告之兄。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轩,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被告:何文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尚某某、何文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继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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