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玉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某与被告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玉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阁
书记员:任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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