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谭玉某与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玉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某与被告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玉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阁

书记员:任雪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