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云飞(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明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照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周永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随县柳某某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梁仁发,校长。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退还随州市曾都区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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