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武。
委托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力,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武诉被告巴东县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武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商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商务局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武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商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武负担。
审判员 谭文芳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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