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
被告:刘某,女,1989年5月23日,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诉刘某某、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海桥
审判员 王孟瑜
审判员 赵凤香
书记员: 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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