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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谭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丁阿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止园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母女关系),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止园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止园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谭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止园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曾玉琼,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止园路XXX弄XXX号。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白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阿芬诉被告谭某某、谭某某、谭斌、曾玉琼共有纠纷一案,本院曾依丁阿芬的申请,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谭某某、谭某某、谭斌、曾玉琼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本案已调解生效,故丁阿芬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谭某某、谭某某、谭斌、曾玉琼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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