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士钧(系谭某1表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被告:谭某2,男,生于1971年9月2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喜秀(系谭某2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1诉被告谭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1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1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