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谭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谭某3,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贲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4,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1、谭某2、谭某3、贲某某与被告谭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谭某1、谭某2、谭某3、贲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1、谭某2、谭某3、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某1、谭某2、谭某3、贲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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