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1、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于 静
书记员:方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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