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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谭某
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姜某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姜某。
原告谭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艾贻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传强、被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被告姜某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补偿款55000元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谭某补偿款人民币5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被告姜某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补偿款55000元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谭某补偿款人民币5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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