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朝魁,男,生于1971年2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煜,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朝魁与被告黄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朝魁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黄煜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世博东明路支行10×××58账户中的存款72000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六里支行62×××15账户中的存款6000元,原告谭朝魁向本院提供了78000元存款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谭朝魁担保存款78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黄煜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世博东明路支行10×××58账户中的存款72000元冻结。
三、对被告黄煜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六里支行62×××15账户中的存款6000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汉和 代理审判员 谭 翔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书记员: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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